布加替尼(Brigatinib,AP26113)的用量與劑量修改
劑量注意事項-應按如下方式給出:
非小細胞肺癌
適用于已進展或對克唑替尼不耐受的間變性淋巴瘤激酶(ALK)陽性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(NSCLC);
前7天每天口服一次90毫克;如果耐受90毫克/天,則將劑量增加至180毫克,每天口服一次;
繼續直到疾病進展或不可接受的毒性;
劑量修改
如果治療因不良反應以外的原因中斷14天或更長時間,則恢復90毫克,每天一次,持續7天,然后增加至先前耐受的劑量
劑量減少水平
90毫克/天
首次減量:60毫克,每日一次;
二次減量:永久停產;
180毫克/天
首次減量:120毫克,每日一次;
第二次減量:90毫克,每天一次;
第三次減少:每天一次60毫克;
如果無法耐受60毫克/天,則永久停藥;
間質性肺病/肺炎
1級
如果在治療的前7天內出現新的肺部癥狀,停藥直至恢復至基線,然后以相同劑量恢復,如果懷疑間質性肺病(ILD)/肺炎,則不要增加至180mg;
如果在治療的前7天后出現新的肺部癥狀,停藥直至恢復至基線,然后以相同劑量恢復;
如果ILD/肺炎復發,則永久停藥;
2年級
如果在治療的前7天出現新的肺部癥狀,停藥直至恢復至基線;如果懷疑間質性肺病/肺炎,則在下一個較低的劑量恢復并且不增加劑量;
如果在治療的前7天后出現新的肺部癥狀,停藥直至恢復至基線;如果懷疑ILD/肺炎,則在下一個較低劑量下恢復;否則,以相同劑量恢復;
如果ILD/肺炎復發,則永久停藥;
三年級或四年級
永久停用間質性肺病/肺炎藥物;
高血壓
3級(SBP160mmHg或更高或DBP100mmHg或更高)
停藥直至高血壓;
復發:停藥直至康復;
4級(危及生命,需要緊急干預)
停藥直至康復;
復發:永久停止;
心動過緩
有癥狀的
停藥直至恢復到無癥狀的心動過緩或靜息心率達到每分鐘60次(bpm)或更高;
停止或調整已知會導致心動過緩的伴隨藥物的劑量,然后以相同劑量恢復布加替尼或恢復至60bpm或更高的靜息心率;
如果沒有發現已知會導致心動過緩的伴隨藥物,或者如果沒有停用或調整劑量的伴隨藥物,則在下一個較低劑量時恢復布加替尼;
與強或中度CYP3A抑制劑共同給藥
避免使用;
如果無法避免同時使用強效CYP3A抑制劑,則將布加替尼劑量減少約50%(例如,從180毫克減至90毫克,或從90毫克減至60毫克);
如果無法避免中度CYP3A抑制劑的共同給藥,則將每日一次的劑量減少約40%(例如,從180mg至120mg,120mg至90mg,或從90mg至60mg);
停用強效或中效CYP3A抑制劑后,恢復之前的布加替尼劑量;
共同給藥前耐受;
與中度CYP3A誘導劑共同給藥
避免使用;
如果無法避免中度CYP3A誘導劑的共同給藥,則在使用當前耐受劑量治療7天后,以30mg的增量增加每日一次的劑量,最大劑量為開始中度CYP3A誘導劑之前耐受劑量的兩倍;
中度CYP3A誘導劑停藥后,恢復開始中度CYP3A誘導劑之前耐受的劑量;
肝功能損害
輕度或中度(Child-PughA或B):無需調整劑量;
重度(Child-PughC):將每日一次的劑量減少約40%(例如,從180毫克減至120毫克,從120毫克減至90毫克,或從90毫克減至60毫克);
腎功能不全
輕度或中度(肌酐清除率30-89毫升/分鐘):無需調整劑量;
重度(肌酐清除率15-29毫升/分鐘):將布加替尼劑量減少約50%(例如,從180毫克減至90毫克,或從90毫克減至60毫克);
兒科患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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